为弥补我市长期以来企业内部加油站(点)的安全监管漏洞,根据《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市政发〔2017〕34号)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安全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管理规定
(一)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不得设置内部加油站(点)。
(二)企业内部加油站(点)严禁对外销售油品和变相销售油品。
(三)撬装式加油站应具备有资质生产厂家出具的合格证,且周边的安全距离要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四)企业内部加油站(点)设计、施工应符合《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的规定,安全作业应满足《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07)的规定。
(五)根据《消防法》相关规定,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应取得消防部门检查合格的文件。
(六)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应经防雷设施安全检测并取得合格文件。
(七)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应按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采取防渗罐池或者双层油罐的措施。
(八)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应建立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应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九)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企业内部加油站(点)不得投入使用。各行业管理部门应每半年将本行业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备案及打击非法违法加油站(点)情况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二、监管职责
企业内部加油站(点)由企业所属行业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各行业管理部门和工商、消防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发现企业内部加油站(点)不符合上述任何一条要求的,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安监部门:负责全市企业内部加油站(点)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对企业内部加油站(点)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冶金工贸等企业内部加油站(点)的备案和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监管行业内部加油站(点)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置,会同各行业管理部门对各行业领域的内部加油站(点)实施备案。
煤炭部门:配合安监部门对全市的煤矿企业、附属洗(选)煤厂以及原煤、配煤和洗选、型煤加工经销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实施备案,同时加强对设有内部加油站(点)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交通部门:配合安监部门对全市道路运输(含客运货运)、城市公共交通及汽车客运站、汽车运输储货场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等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实施备案,同时加强对设有内部加油站(点)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发改部门:配合安监部门对全市新能源(仅限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行业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实施备案,同时加强对设有内部加油站(点)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无照企业设置内部加油站(点)或非法违法经营油品的行为。
消防部门:负责全市企业内部加油站(点)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消防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气象部门:负责全市企业内部加油站(点)防雷装置的安全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气象防雷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环保部门:负责全市企业内部加油站(点)污染防治设施和环境防护距离的安全监督管理,对不符合环保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其他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业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三、申请备案规定
设有内部加油站(点)的企业均应向当地安监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备案的内容包括:
(一)内部加油站(点)备案申请;
(二)消防、气象、环保等部门的合格文件(复印件);
(三)内部加油站(点)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复印件);
(六)客运、货运的专业运输车队或机关企事业单位车辆用油的,要提供本单位车辆清单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七)厂矿内工程机械用油的,要提供本厂矿内机动车清单及质监部门登记手续(复印件);
(八)企业的安全条件论证或安全评价报告;
(九)各行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材料。
企业务必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内部加油站(点)的有关资料按照上述规定向安监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未及时备案或非法经营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或报请当地人民政府进行处置。
四、其他规定
(一)任何公民发现企业内部加油站(点)有对外销售油品等违规行为的,均可向当地行业管理部门或安监部门举报。
(二)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对企业内部加油站(点)建立管理台账,实施动态化管理。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11日